山东出台新政严控矿山地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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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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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近日通过了山东省政府的批复,明确了未来山东省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上的目标任务。
按照“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遏制增量,减少存量”的原则,《规划》明确:到2020年,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煤炭企业治理已稳沉的采煤塌陷地应达到80%,新增稳沉塌陷地达到同步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80%;地方政府治理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达到80%;2013年以来关停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50%;基本完成“山东省矿山复绿行动方案”规划目标。
《规划》明确,各级政府是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主体,要根据实际,按年度落实必要的治理资金。根据不同矿种和开发方式,建立差别化、针对性强的土地政策。其中,对适宜复垦的矿山废弃地,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矿山复垦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调整使用,指标收益可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根据环境问题发育现状和影响范围,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分为重点治理区和一般治理区。重点规划了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程、监测工程、治理工程、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建设等四项工程。
《规划》明确,矿山企业是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边开采、边治理”,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鼓励采用先进开采技术,推动保护式开采,加强矿山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要求严格执行基金制度,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建立矿山企业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提取和用于治理地质环境的情况。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全面掌握和监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
按照《规划》,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此外,还将修订《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标准与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