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绿色矿业创建绿色矿山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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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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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绿色矿业创建绿色矿山工作指南。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以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矿地和谐为主要目标,通过政策激励,推进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创建活动,同时强化必要的政策约束,落实企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检查,力争3年内完成一批示范试点矿山创建工作,用8至10年时间初步构建起全省绿色矿山格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绿色矿山创建,规范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和《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绿色矿山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矿山,具有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企业社区和谐化的特点。
第三条 绿色矿山分为国家级绿色矿山和省级绿色矿山,国家级绿色矿山原则上应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推选。
第四条 创建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要求,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保障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规划统筹、政策激励、试点先行、整体推进,鼓励矿山企业先试先行,走绿色矿山发展道路,努力构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坚持政府支持引导,协会支撑,企业主体,营造有利于促进绿色矿山创建的政策、经济、社会等外部环境,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四、绿色矿山在矿山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出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
第五条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以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矿地和谐为主要目标,通过政策激励,推进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创建活动,同时强化必要的政策约束,落实企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检查,力争3年内完成一批示范试点矿山创建工作,用8至10年时间初步构建起全省绿色矿山格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厅规划处负责日常工作。江西省矿业联合会为省绿色矿山建设技术支撑单位。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职责
一、制定江西省绿色矿山建设专项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二、做好绿色矿山建设试点示范指导工作,落实鼓励和支持政策,引导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发展模式建设和经营矿山,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三、负责全省绿色矿山的审核、认定,及发布工作。
第八条 省矿业联合会职责
一、研究拟定江西省绿色矿山基本条件、建设标准、评估验收标准等。
二、指导矿山企业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发展规划,从提高资源利用水平、节能减排、保护耕地和矿山地质环境、创建和谐社区出发,结合企业发展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安排、进度和措施等,努力实现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三、组织全省绿色矿山的评估和推荐工作。
四、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配合,搭建绿色矿山建设交流与合作平台,为矿山提供经验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省级绿色矿山申报对象为采矿权人,中央和省直大型矿业集团公司下属的独立矿山也可以作为申报对象。
第十条 申报矿山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二、依法履行了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了国家有关的税费。
三、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和准入条件。
四、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的要求;
五、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
六、按时足额缴存了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
七、具有健全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治理恢复、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
八、三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地质灾害。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申报创建省级绿色矿山必须编制申报材料,并经所在县(市、区)、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矿业联合会根据省绿色矿山申报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后,报厅备案,并将符合创建省级绿色矿山条件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备案后,矿山企业必须编制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实施方案。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矿业联合会对创建实施方案组织评审。
第五章 评估验收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根据评审通过的实施方案进行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做好阶段性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经自查认为达到了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可提出省级绿色矿山验收申请。验收申请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六条 省级绿色矿山验收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实施方案;
三、创建工作中、终期评估报告;
四、创建工作成果总结。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矿业联合会进行评估工作,组织有关设区(县)市局、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联合考察组,到创建矿山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经综合考察评估,提出验收意见,由省矿业联合会推荐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审定结果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省矿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省国土资源厅颁发'江西省绿色矿山'证书、授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鼓励政策
第十九条 绿色矿山可申请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奖励资金支持,示范工程倾斜。
第二十条 依法优先向绿色矿山配置资源,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在矿产资源整合中,绿色矿山优先作为整合主体;在资源条件允许时,可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优先获得毗邻区域的矿产资源;依法优先向绿色矿山提供矿山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成效突出的绿色矿山,可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政策。
第二十二条 符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条件的绿色矿山,同等条件下在申报治理项目时可获得立项和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倾斜。
第二十三条 绿色矿山可根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度,对已闭坑矿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冲抵或部分返还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矿山土地复垦符合整理条件的,在政策允许条件下,可结合开发整理项目同步实施,并享受复垦土地流转中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绿色矿山创建申报、评估验收、复核检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社会监督。对绿色矿山企业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绿色矿山名单,绿色矿山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和保持企业良好形象,带动全省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每三年进行一次绿色矿山复核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矿山称号。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矿管局应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矿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社区和谐等情况,做好绿色矿山创建动员、推选,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自觉按照绿色矿山标准生产经营,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南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南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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