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完善配套规则 降低“走出去”企业的税负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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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2018年第一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就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税收协定执行最新政策等回答了记者提问,详细介绍了税收在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方面发挥的作用。
去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所谓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是指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在境外直接缴纳或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国内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办法。这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能够有效降低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税负。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介绍说,此举从两个方面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进行了完善:一是在原来单一的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基础上增加综合抵免法,并赋予企业自行选择的权利;二是将境外股息间接抵免的层级由三层调整到五层。
“这使得企业的抵免更加充分,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更好地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刘宝柱称。
此外,为帮助企业规避境外投资税收风险,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多项公告,对多项国际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据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黄素华介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发布文件,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享受优惠的程序和责任、后续管理、部门协调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税务总局还单独发布公告,明确相关配套征管制度,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为更好地适应形势变化和企业遇到的新情况,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