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鞍山市菱镁加工企业恢复污染治理供电的通知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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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巩固全市菱镁产业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确保菱镁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规范、有序,现对全市范围内菱镁加工企业恢复污染治理供电标准做出统一规范,具体要求:
依据《鞍山市菱镁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鞍山市菱镁产业环境污染治理指导意见》,按照鞍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规范菱镁产业经营活动的审核程序>的通知》要求,对已经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环评批复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制定出整改计划的企业,由各县(市)区组织同级相关部门对申请恢复污染治理供电的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批复。
此外,可恢复污染治理供电的镁产业、镁砂行业矿山企业,必须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且取得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鞍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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